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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制度交警大全(16篇)

发表于2024-04-24 02:15:03 作者:薇儿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组织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范文七: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

确保电动车辆性能完好,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满足公司使用要求。

负责电动车辆的行驶、保养、维修。

3.1车辆行驶前,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选择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适当;轮胎螺丝是否松动;检查电量显示器的指示红灯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确使用方向行驶选择开关,在行驶中,不能同时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动踏板。下坡时应用行车制动踏板控制车速,决不允许转挽方向选择开关所处档位。

3.3停车时,要锁住刹车制踏板。方向行驶选择开关要在空档位置。应把钥匙转到'off'位置, 并取下钥匙。

3.4清洁车辆时,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所有电器设备。

3.5行车前,确保所有乘客坐稳并抓紧扶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把身体探出车外。

3.6在潮湿、人多,复杂的地形应减速行驶。

3.7车辆在转弯或上下坡时,应减速行驶。

3.8本车辆重心低,离地间隙小,绝对不允许车辆长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驶,更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

3.9当车辆行驶过有水的区域后,可能会影响制动系统,因此在驶过水域后,请试踏行车制动踏板,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情况。如制动距离不够,请连续多次踩下行车制动踏板,直到恢复制动,方可再继续行驶。

3.10严禁超载行驶。

3.11严禁离开小区在马路上行驶。

3.12在充电或维护蓄电池时,关掉所有的电器附件,确保钥匙开关已处'off'位置。

3.13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外部清洁,所有连接的`地方应保持良好接触。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给蓄电池充电,清理电池及接线柱上的污垢,检查电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检查所有的导线是否破损如有破损请更换导线。检查所有接点是否牢固。如有松动或虚连,请拧紧或焊接。

3.16每日检查车辆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应拧紧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常响声,请立即停车检查,并请有关维修人员维修后,方准行驶。

3.18不准驾驶过程中,要中速行驶,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疲劳驾驶电动车。

4.1

5.1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

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交警考勤管理制度

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民-警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队伍良好的纪律,特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全体在职在编民-警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各单位应建立请销假登记台帐和考勤档案。

二、民-警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其它必须请假情况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应事前申请,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前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请假1 天以上的(病假等除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外)均需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即认可有效。民-警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或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或先休假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民-警请假获准后,应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因公、因私、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息需要续假者,必须于请假到期前,由单位、本人或委托家人及时提前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凡需续假者必须重新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效,委托他人请假(急病除外)或未经批准先离岗后补办手续的,不予认可。

五、要逐级请销假,一般不准越级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1. 机关民-警、部门副职请假3 天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 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2. 部门正职请假3 日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3. 局党委成员请假必须由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报政治部备案。

六、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必须延长假期的,要先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内勤或单位领导代办。对不请假外出,未经批准超假或愈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

七、民-警休假、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的联系,特别是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并必须保持移动通迅24 小时开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必须按要求到达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岗位,并按照批准权限按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凡不按时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八、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得请假。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岗位,原批准假期自行注销。完成任务后,可继续休假,假期顺延。

九、政治部是全局请销假、考勤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建立请销假、考勤登记台账,严格检查督促各单位请销假、考勤制度的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人员的请销假情况,确定专人对本单位民-警进行考勤,并于每月5 日前将考勤统计表和《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一并报市局政治部。

十、本制度由政工部门、纪检、督察监督、检查和抽查,并纳入机关年度绩效 考核 。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政治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另作规定的,依国家规定执行。

屯溪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请销假暨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 (办私事)需延长出差 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 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全体民-警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实行一天两次点名考勤,考勤情况如实记录。

三、考勤类别为出勤、公差、迟到、早退、请假、脱岗、旷工和病假。

四、工作时间内要恪尽职守,扎实工作,秉公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五、工作时间一律着制式服装,警微、警号、警衔佩带齐全、规范。

六、考勤情况计入单位及个人年度考评成绩。

交警停车场管理制度

1.1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控制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和自带车的管理。

2.1 根据车辆资产归属不同:分为公司车辆和自带车。凡资产归属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义长期借用的外来车辆为公司车辆。自带车指凡由员工个人购买且用于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车辆。

2.2根据使用者不同:分为公司单位配车、个人配车及公用车。其中单位配车指公司部门及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司申请配备的工作用车;个人配车指根据公司管理需要为个别员工配备的工作用车;公用车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公司申请的工作用车。

2.3 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公务车、交通车、值班车、观光车等。公务车指公司全部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交通车指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的车辆;值班车指值班使用的交通车;观光车指用于项目现场接载客人的车辆。

3.1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安全行车、驾驶技能培训、车容车况检查、加油管理、新车购买及手续办理、车辆费用审核及缴纳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3.2公司车辆只能由公司驾驶员和经公司考核并批准同意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务无车的员工200元/月的交通补贴,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给予不超过200元/月的补贴,享受公司交通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1.1 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需填《自带车补贴申请表》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附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与驾驶证户名不一时,需另附行驶证户名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说明。

5.1.2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级自带车员工(包括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自带车员工)车辆补贴,自带车员工根据职务级别,按如下标准享受车辆补贴:

5.1.3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1.4 自带车人员每月1日提供上月报销票据,票据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标准限额报销;如提供的报销票据金额低于其报销标准,则据实报销(事后不进行补报销),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公司流程统一报销。

5.1.5 自带车人员一个月内正常到岗但未开车的时间超过六天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正常到岗但未开车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若未备案被抽查到在一个月内两次正常到岗但未开车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

5.1.6 凡因个人原因请假(如病、事、婚、丧、产等假),一个月内未正常到岗时间超过十天者,则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7 因公出差或带薪休假的自带车人员,报综合管理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仍享有该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8自带车人员外出办事,必须使用自带车。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应填报《用车申请单》,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如违规使用公司车辆,一经发现,将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9 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自带车的管理及抽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5.1.10公司鼓励自带车员工与公司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同意私车公用的员工享受400元/月的定额补贴,享受公司私车公用补贴车辆首先解决本部门用车,所在部门员工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2.1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自驾车的,必须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达三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5.2.2 申请自驾资格的人员,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自行驾驶公司车辆。

5.2.3 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2.3.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5.2.3.2 申请工作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车辆钥匙、证照。

5.2.3.3 工作用车须在当天下班前将车辆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车处,车辆钥匙、证照交还综合管理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开车回家过夜,须在填报的《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2.3.4 下班后使用公司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确保车辆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车场。

5.2.3.5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2.3.6 须爱护公司车辆,有义务清洗车辆。

5.2.3.7 驾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仪表,注意驾驶安全,如出现车辆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员解决。

5.2.3.8 本人驾驶证自行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证照被扣、失效应及时停止驾驶公司车辆。

5.2.3.9 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如实提交有效发票。

5.2.3.10 公司车辆在指定地点加油,请注意车辆所用油号,核实加油量。

5.2.3.11因公用车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自行驾车外出,非特殊原因而拒绝自驾,公司将取消其自驾资格。

5.3.1 为保障各项工作交通需要,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配备工作用车,经董事长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调配。

5.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

5.3.3 配车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3.3.1 配车部门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车辆管理制度。

5.3.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工作用车安排、安全停放监督及车辆费用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5.3.3.3 部门配车只能由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驾驶。

5.3.3.4需爱护配备车辆,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维保,车辆产生的正常油费、修理费等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按实报销。

5.3.3.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或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停放点,不得擅自停放它处。

5.3.3.6遇特殊情况须开车回家,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标注清楚且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开车回家,开车回家的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并于次日将《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5.3.3.7  除值班车外,节假日期间严禁使用部门配车,周末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5.3.4 部门配车发生费用按公司公用车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5.3.5 有部门配车的部门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4.1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可配备工作用车,公司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公司配车。个别特殊岗位员工,若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工作用车,须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方可配车。

5.4.2 个人配车可在工作时间以外使用公司车辆;工作时间以内根据公司需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配车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个人配车,原则上不作其它工作安排。

5.4.3 个人配车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5.4.3.1 费用报销范围:报销费用包括停车费、洗车费、燃油费、日常修理费(含易损件的.更换)、过路费。其它费用由公司支付,不纳入月报销标准,如:保险费、养路费、五路一桥费、年审费及年审维修费、期限大修费,正常使用中的发动机大修作业等。

5.4.3.2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常规维修,包括易损件的更换作为日常修理费,按配车人员费用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5.4.3.3 费用报销金额:按费用产生情况限额报销,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付,报销金额执行自带车员工费用补贴报销标准。

5.4.4 使用个人配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4.4.1 享受配车待遇员工须认同并自觉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5.4.4.2 公司所提供的配备汽车,购车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车所有权属于公司。

5.4.4.3 配车人员不得擅自将所配车辆交给未取得公司内部驾驶资格的员工驾驶,违者罚款200元/次。

5.4.4.4 配车人员需爱护配备车辆,有异样情况及时联系车辆管-理-员;若人为(故意)损坏,应全额赔偿,并处以200—5000元罚款;若发生车祸事故、意外损毁或遗失,公司将视情节进行处罚,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保险赔付情况承担损失。

5.4.4.5 配车人员在公司相应岗位工作期间方可享受该汽车使用权,若因撤职、降职或受到严重行政处分时,公司可收回该车使用权。配车员工应对使用中车辆油漆损伤、各类损坏部件进行修复后交回车辆,并结清相关手续费用。

5.6.1 对交通车驾驶员的规定:

5.6.1.1 严格执行公司专职驾驶员管理规定;

5.6.1.2 须由持a照的专职驾驶员驾驶;

5.6.1.3 除早、晚驾驶交通车外,其余时间仍回部门工作;

5.6.1.4无特殊情况发生时,每天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

5.6.1.5 除规定上下车站点外,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5.6.1.7 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

5.6.1.8 督促乘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车管理要求。

5.6.2 对交通车乘坐人员的规定:

5.6.2.1 应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卫生;

5.6.2.2 不得在车上饮食;

5.6.2.3 不得要求驾驶员随意停车上下;

5.6.2.4 不得在车上吸烟;

5.6.2.5 讲文明礼貌,不得故意拥挤或抢占座位。

5.6.3 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5.7.1 公司公用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类配车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进行调度,必要时须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所有用车原则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紧急情况下未取得用车单时,需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事后需补办手续。

5.7.2 公司各部门若需使用公司公务车、交通车,须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驾驶员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并不定期存档,同时在综合管理部填写《用车登记表》。

5.7.3 公司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车场(配备车辆除外),钥匙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开车回家过夜,须在《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7.4 严禁私自借出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车辆的,必须事先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1天以内的,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3天以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5.8.1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保养及维护。所有车辆必须按时保养、及时维修,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个人配车由配车人提出书面保养或维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造成保养或维修不及时致使车辆损坏的,追究配车人责任。

5.8.2 公司车辆维修或保养前,必须履行车辆报修(保)程序,严禁“先修(保)后报”的情况出现。

5.8.3 公司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三保期内的新购车辆特约维修站除外);由于交通车、观光电瓶车的专业性要求,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联系定点维修、保养单位;观光电瓶车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维修、保养等管理。

5.8.4 车辆报修(保)的具体程序为:

5.8.4.1根据车辆情况填写《车辆报修申请单》,明确报修(保)项目;

5.8.4.2 由车辆管-理-员审核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费用;

5.8.4.3 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5.8.4.4 公司公务车、交通车、公司配车的维保,经核实维修保养项目后,单件配件价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进行价格比价,审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后立即进行修理。

5.8.5 车辆在外突发故障,必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并在回公司后及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单》。

5.8.6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实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报至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修。

5.8.7 车辆出行前,驾车人必须检查车辆仪表及指数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排除或报修。

5.8.8 车辆管-理-员每周六负责对分管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水、电、油及其他性能在规定指标内,并对松动的零、配件进行紧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带“病”行驶。

5.8.9 能自行解决的车辆故障由车辆管-理-员修理,不能解决的必须经报修程序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5.8.10保养和修理后,车辆的修理决算清单由驾驶员确认修理内容,并在《车辆请修报告单》中填写修后反馈情况。

5.8.11 公司车辆大修条件:

发动机严重烧机油,在一月内添加机油4升以上;

在车辆运行中突发异响,发动机损坏;

在车辆烧机油时水温持续偏高,经检修调试无效时;

大小瓦发响严重,发动机敲缸,机油油道出现堵塞。

5.8.12 公司车辆装饰、美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规的汽配装饰店、洗车场等场所进行。单项装饰、美容项目超过500元(含500元)或一次性总价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车辆维修程序申报,并须审计部签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单项装饰、美容项目在500元以下或一次性总价在2000元以下的按费用报销程序办理。车辆装饰、美容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新购车辆车窗贴膜,配置地板胶、座套、脚垫等;

新购高档车上釉;

高档车配置除味剂等;

车辆抛光、打蜡;

车辆内膛清洗。

5.8.13 车辆在公司指定点清洗,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一次。  

5.10.1 公司车辆(不含个人配车)须到公司定点加油站加油,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到加油站统一结算,除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到其他加油站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5.10.2异地加油,必须由驾驶员在报销凭据上注明理由,乘车人签认。

5.10.3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加油证管理,车辆加油时需出示配备的加油证,严禁将车辆加油证外借他人。

5.11.1 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必须做好维修检查。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以达到年审标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期限前进行年审。

5.11.2 公司车辆的保险及养路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统一购买。

5.12.1 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应先救治伤员,并分别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报告公司车辆管-理-员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5.12.2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5.12.3 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现金赔偿,当事人须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擅自处理。

5.12.4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

5.12.5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车辆管-理-员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5.12.6因车辆停放不当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保险公司赔付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性质及责任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

5.13.1可报销范围

5.13.1.1公司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年审手续费等规费由公司支付;

5.13.1.2车辆属正常使用,在指定修理厂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

5.13.1.3车辆因公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报销时须予以说明)、燃油费;

5.13.1.4车辆夜间定点包月的停车费用;

5.13.1.5车辆装饰、美容费;

5.13.2 不予报销范围

5.13.2.2 个人借车私用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5.13.2.3 出差时自驾车到机场或火车站的人员,其机场过路费及出差期间的夜间停车费等不予报销(经董事长许可除外)。

5.13.3 车辆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填报规定:

5.13.3.1 发票客户名称应正确填写公司名称,以个人名称或私车牌号填写的发票不在小车费用报销范围(包括自带车)。

5.13.3.2 发票填写的项目必须和发票的类型一致( 如:汽油费应使用“成品油销售发票”;修理费应使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等;停车费应使用带有条形章的“停车场定额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等;汽车装饰费、洗车费应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等)。

5.13.3.3 需报销的发票背面应由经手人签字说明所发生事由的真实性(小票除外,如停车费等定额发票)。同一人发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的定额票据报销时,可只在每一类的第一张票据后注明该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5.13.4车辆费用审核报销流程:综合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查车辆费用报销标准、报销范围等,根据费用金额及授权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支付报销的车辆费用。

5.13.5费用补贴首次报销起始时间以任命通知批准日期或转正日期为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准的从当月开始报销,15日以后批准的则从次月开始报销。

5.13.6 职务变动后须对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调整,以任免通知下发日期为准,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发布的,当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15日以后发布的则从次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其费用报销标准就高不就低;离职员工不享受离职当月相应补贴。

5.14.1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表》,交接齐全里程、随车文件、证牌、灭火器、备胎、随车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车辆当期技术状况和外观。

5.14.2交接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如没有检查和上报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并承担车辆损坏维护费。

5.15.1 违反交通车管理规定的罚则如下:违规驾驶员,经核实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函在当月接受处理并消除违规记录,否则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罚款金额和每扣1分驾驶证分数按100元/分,在当月工资中预扣,次月违规驾驶员仍未解决,就由综合管理办公司消除违规记录,相应费用由违规驾驶员承担。

5.15.2 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如下:

5.15.2.4 违反车辆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管理规定的,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或保险费、养路费逾期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支付交管部门的罚款费用,综合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

5.15.3  因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除外),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5.15.7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50%(含50%)以下时,员工与公司分别承担20%与80%的赔偿金差额。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5.15.8事故及处理情况应书面上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6.1《自带车补贴申请表》

6.2《私车公用协议》

6.3《用车申请单》

6.4《车辆行驶记录表》

6.5《用车登记表》。

6.6《车辆报修申请单》

6.7《车辆交接表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电动车专卖店员工管理制度

1.电动车由吕春建管理。车辆由物流部员工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2.电动车不得借予其他部门人员使用。物流部员工使用车辆后将钥匙交还车辆管理人。

3.使用人驾驶车辆前应对电动车检查,包括电池电量,刹车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格按照电动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自将电动车开回家。车辆转借时只准借与具有电动车驾驶经验人员使用。借用人必须经管理人批准方可使用。如私用时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全部由使用人负担,并予以处罚。

6.电动车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处,不得占道,防止刮蹭。不按规定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电动车充电应停于指定位置充电,充完电须拔离插座避免满载充电。

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电动车每2天对车辆清洁一次,保证外观无泥巴,连续下雨天除外。

9.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回公司后写维修报告交于总经理。

10、不准私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拆卸,如确实工作需要,应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改造完成后再次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使用。

11、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并予以处罚。

12、公司各部门须按照上述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加强人员管理。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外训管理,提升员工专业知识与技能,从而整体提高企业的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台州生产基地、河南生产基地、河北生产基地。

三、定义

1、外部培训:指公司把员工送到外训机构进行学习的培训。以下简称“外训”。

2、外部培训费:指员工参加培训项目的课程费用,不含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餐旅费。餐旅费请按照集团及各基地《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3、集团培训部:是集团培训最高管理部门,统筹集团各中心及三地的培训管理。以下简称“培训部”。

4、各基地培训责任单位:指各基地负责培训职能的相应部门,如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基地”。

四、职责

1、培训部职责

(1)组织集团外训需求调研;

(2)负责集团外训计划的制定与报批;

(3)负责集团外训计划实施;

(4)对集团外训成果进行验收与管理;

(5)外训后餐旅费用报销审核权;

(6)集团及三大基地外训人员资格审核权;

(7)建立集团外训人员培训档案;

(8)对外部培训机构具有选择权。

2、各基地职责

(1)组织基地外训需求调研;

(2)负责基地外训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培训部审批;

(3)负责基地外训计划实施;

(4)对基地外训成果进行验收与管理;

(5)外训后餐旅费用报销审核权;

(6)各基地组织外训人员报名并上报培训部审批;

(7)建立各基地外训人员培训档案;

(8)定期向集团培训部汇报外训情况。

五、适用情形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选派骨干员工到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2、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等引进需要外部培训。

六、外训人员资格

1、生产及相关部门:班组长及以上人员;

2、非生产部门:专员及以上人员;

3、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4、入职满一年以上;

5、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外训机会,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第二次培训;

七、培训需求分析

1、培训部及各基地于每年10月15日进行次年度外训需求调查。

2、培训部及各基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业务单位需求,进行外训需求分析。

八、外训计划制定

1、培训部、各基地根据培训需求编制次年度集团、各基地外训计划。

2、各基地外训计划需各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培训部。

3、培训部对各基地提报的'外训计划进行审核,报行政人事中心总监及董事会审批。

4、审批后各基地外训计划由培训部发至各基地。

九、外部培训机构的确定

培训部可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或同行介绍、参训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获得外部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机构信息(名称、资质、成功案例、主要服务项目、公开课计划、区域和联系方式等)和培训讲师信息(个人基本情况、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等)。

十、外训计划的实施

1、填写《培训申请表》

各中心及各基地根据外训计划,提前一个月组织参加外训人员填写《培训申请表》,经各中心及各基地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培训部审核,报行政人事中心总监及总裁审批。

2、填写《外训报名表》

《培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集团及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将外训报名表(该表格格式根据外训机构报名表格式而定)发至受训人员处,填写完毕后,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将报名表发至培训部培训专员处,由培训部与外部机构对接报名。

3、组织签订《员工外训协议》

在参加外训前,培训部及各基地组织参训人员签订《员工外训协议》。

4、发放《上课通知函》

外训机构将上课通知函发送至培训部培训专员处,由培训专员转发至各基地培训对接人员,然后再转交到参训人员。

5、参训人员参加培训

参训人员在《外训报名表》填写后,根据培训时间安排填写《出差审批单》,安排好培训期间职务对接人,并与培训前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培训。

十一、外训人员评估

1、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7天内将培训教材、所获证书、培训心得、工作改善计划上交至相应培训组织部门。

2、在培训后30天内,培训组织部门组织参训人员将所学知识在公司内部进行培训。

十二、参训人员的管理

1、参训人员在参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形象。

2、参训人员不得中途退出培训,否则,所有费用自已承担,并按旷工处理。

3、参训人员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4、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外训项目,要求参训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参训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十三、员工外训协议

1、受训人员必须在培训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外部培训协议》。

2、《外部培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3、《外部培训协议》一式两份,由参训人员和培训组织部门各执一份,保存期为3年。

十四、外训人员档案管理

1、培训组织部门将所有外训人员

根据培训结果建立培训电子档案,每次培训各部门需将员工培训结果及考核情况提报至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员工培训档案记录表》,作为员工档案的一部分。

2、培训教材、学员心得、学习笔记由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或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如部门有需要,可向行政人事中心培训部或各基地综合管理部申请借用,需填写《培训资料借还登记表》,并按时归还。

十五、流程图

十六、附则

1、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程序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中心;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一、校内住宿生自行车统一存放在车棚内,通生自行车存放在指定位置,教职工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存放。

二、存放自行车的学生要服从管理,照章存取。

三、凡存放的自行车要有车锁,车撑,新车要加防盗锁,锁好车后方能离开,自行车必须存放整齐,以班为单位用钢绳加锁。

四、不到离校时间,不得随便取车,若有特殊情况,须持班主任和政治处审批的取车证方可取车。

五、在车棚内严禁骑车,存取车一律步行。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取车,不许拥挤起哄。

六、存车者不得将钥匙交他人代取。

七、将车钥匙丢失者须持有关方面证明方能取车。

八、若发现有的`自行车保险性差,其他钥匙能互开的自行车要及时换锁。

九、值班人员要保持车棚卫生,保证白行车放置整齐,每晌检查无锁、未加锁自行车。在学生存取自行车时,监督指导学生存取,值班人员要坚守,昼夜不离岗,保证自行车存放安全。

十、值班人员要与治保室、政治处有关同志与班主任密切配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小区内电动车能够有序的进行停放和充电,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区充电车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充电车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本充电车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电动车充电,超出功率的电动汽车和电动车不能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前请先查看自身车辆的充电功率。

2.车棚内可能充电车辆较多,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尽快从充电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户给电动车充电。

3.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其他住户的财产和利益。不要拔掉别人的插头再插上自己的'充电器给自己的车子充电,做一个有素质有道德的好业主。

4.请大家正确摆放电动车,并且电动车之间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位置,方便进出。

5.充电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和开关、接插排,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车棚内电动车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请大家充电时,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7.在车棚内充电时,为确保充电时的财产安全,请自行上锁,并及时拿走车内贵重物品,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8.请大家按照正确的充电步骤进行充电,如有问题,请和充电车棚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9.电动车主应每隔一段时间检查自身电动车的线路、电池损耗等内部参数,以防因为电动车充电时出现问题,若因此导致安全事故,后果应有电动车所有人承担。

10.为了小区住户充分利用充电设施,车棚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车辆。

11.大家应自觉爱护充电车棚环境卫生,不搞破坏,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以保证车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净整洁。

12.电动车充电车棚免费停放,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有车辆丢失或损坏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交警检查简报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我校饮用水应急预案。

1、学校饮用水事故处理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一)饮用水中毒事件。

1、处置事件的组织:幼儿园领导,教育局、保健医生,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2、报告程序:

(1)幼儿园领导。

(2)教育局领导。

(3)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报告地方防疫部门。

3、处置措施。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幼儿园主要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保健医生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饮用水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仓库存水处。通知供水单位到校接受调查。

(4)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各幼儿园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4、注意事项。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各幼儿园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二)饮用水供应中断。

(1)幼儿园可安排食堂人员及时在幼儿园的主要通道处设置温开水供应点,保证幼儿饮水的正常供应。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1、本院为方便职工、病人及家属停车之需要,特提供该免费停车场所。

2、该停车场为自行车、摩托车等综合性车辆泊位点。

3、停车场秩序由保卫科监管,但不负责车辆看管。对停车棚内的。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棚内一切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后果。

5、停车棚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联系电话: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厂区内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厂务部门:负责充电插座的巡检及日常维护。

门岗保安:负责日常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日常管理。

4.1充电桩配置:厂区内电动车停靠车位700处,每一处都设有充电装置。

4.2充电时段:am8:00至当日11:00pm13:00至当日16:00。

pm20:00至当日23:00am01:00至当日04:00。

4.3充电方法。

4.3.2每天4个充电时段,每个时段时长3小时,过时充电装置断电。

4.4充电安全注意事项。

4.4.4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开关等,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4.4.6车辆停靠后,请将贵重物品带走,车辆锁好;。

4.4.7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4.5维护与检修。

4.5.1厂务每月在15~20号对充电线路整体检查,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待现场确认后,在停电期间进行维修,并填写厂务日志。